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体条件如下:
-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或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或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或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其他与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相当的专业学历或者学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