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未经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二、对于已经取得医学专业学位或者其他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逾期未参加考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四、对于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五、对于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执业地点变更登记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六、对于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执业范围变更登记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七、对于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期限届满延续注册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八、对于未经注册的医务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师资格证书;五年后再次申请的,除提供虚假材料外,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